一、2024年部分数据为初步统计数,调整数据见《2025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
二、全国性统计指标均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数据。
三、本资料数据主要来源于统计年报和抽样调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数据及附录摘自《中国统计年鉴》和《世界卫生统计》。
四、指标解释
(一)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机构。
(二)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医院可分为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 1.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办的医院。 2.民营医院指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可分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
(四)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五)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六)城市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辖区。农村包括县及县级市。
五、“—”表示未统计,“…”表示数字不详,“#”表示其中项,空值代表数值为0。
六、本书各表中存在因四舍五入导致的总计与分项之和有微小差异。
七、本资料在编辑过程中,得到了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司局、国家疾控局相关司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统计机构的大力支持,卫生健康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组的部分成员参与了数据审核和修订,在此一并表示感谢。